(2017)陕0821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郭俊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俊霞,贾彦军,庞罗人,庞小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1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俊霞,女,1977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贾彦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庞罗人,男,195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庞小斌,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霞、贾彦军、庞罗人、庞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訾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