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德发、彭彩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德发,彭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95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后龙东街11号首层3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6504525-4。法定代表人吴奕民。被执行人梁德发,男,汉族,1950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彭彩红,女,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梁德发、彭彩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德发、彭彩红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信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潮商小微金融商业合作社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互助保证金343763.95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3383元。因被执行人梁德发、彭彩红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5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另案(2015)佛城法执字第3074号处置梁德发的财产,待处置完毕后,另行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95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黄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