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涛与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286号原告:刘涛,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爱军,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经济开发区宫集村。法定代表人:孙金维,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203室。主要负责人:唐扬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太林,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东,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涛与被告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对被告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