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红与被告南金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南金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445号原告:李志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不凡,男,系原告李志红之子。被告:南金升,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李志红与被告南金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志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审判员 齐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舒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