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袁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袁高军,覃事礼,覃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86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180号。负责人胡迎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华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袁高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事礼,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覃汉宁,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县支行诉袁高军、覃事礼、覃汉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金桂支行有银行存款8541.98元,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已82863.13元为���对该笔存款实施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袁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恩施金桂支行62×××72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袁高军的银行存款85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