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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素华、于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华,于广民,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徐素华,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于广民,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赵明,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浮山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徐素华、于广民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