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素华、于广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素华,于广民,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60号申请执行人:徐素华,女,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执行人:于广民,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赵明,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浮山潍城区。本院在执行徐素华、于广民与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