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丽华、吕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丽华,吕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特24号申请人:高丽华,女,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被申请人:吕秀英,女,192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申请人高丽华申请认定吕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高丽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丽华撤回申请。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