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慧聪、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信用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慧聪,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慧聪,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慧聪因与被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叶慧聪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本案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故叶慧聪对原判决申请再审,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也即应在2016年1月28日之前提出。叶慧聪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所述,叶慧聪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慧聪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