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陈忠与被执行人方红雨、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陈忠,方红雨,王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陈忠(又名张朝波),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红雨,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风,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陈忠与被执行人方红雨、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7月2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方红雨所有的长春铃木牌摩托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红雨所有的长春铃木牌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