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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陈忠与被执行人方红雨、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陈忠,方红雨,王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陈忠(又名张朝波),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方红雨,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风,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陈忠与被执行人方红雨、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7月24日扣押了被执行人方红雨所有的长春铃木牌摩托书一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红雨所有的长春铃木牌摩托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广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