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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明路与被执行人宋忠智、王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路,宋忠智,王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于明路,男,1954年10月07日出生,住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被执行人宋忠智,男,1973年04月19日出生,住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被执行人王利富,男,1977年08月15日,汉族,住虎林市珍宝岛乡永和村。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于明路与宋忠智、王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明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