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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春钧/魏传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7执60号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春钧/魏传捷:关于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春钧、魏传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原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波洲镇征决[2013]X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生效,本院据此作出(2017)湘1227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自行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尾欠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至此,视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