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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宝记、朱爱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记,朱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2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宝记,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朱爱萍,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爱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