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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唐时华与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时华,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75号申请人:唐时华,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被申请人:云南华海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497-511号新滇元商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09XXXXX-X。法定代表人:徐杰。被申请人: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前卫镇前卫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2楼218号。组织机构代码:069XXXXX-X。法定代表人:徐杰。申请人唐时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华海新天地”现更名为“滇池名门”的2-XXXX号房产以及价值人民币5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唐时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昆明市广福路陆家社区云南红星广场X幢XX层XXXX室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时华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开发的“华海新天地”现更名为“滇池名门”的2-XXXX号房产以及价值人民币5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唐时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