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张敏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林,罗再华,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张敏林,男,汉族,1948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雨城区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黄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再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址,芦山县芦阳镇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罗再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敏林与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敏林申请执行标的为54575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芦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罗再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