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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文宁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宁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宁玉,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宁玉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宁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8月9日开始,被告人文宁玉伙同同案人陈某(已判刑)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20号华山招待所四楼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2016年9月1日2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其中两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现金人民币21110元、手机2部、赌具扑克牌1副和手提袋等物品。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文宁玉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文宁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宁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份始,被告人文宁玉伙同同案人陈某(已判刑)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20号华山招待所四楼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2016年9月1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其中两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现金21110元、手机2部、赌具扑克牌1副和手提袋等物品。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文宁玉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涉案物品照片,华山招待所监控录像,证人谭某拍摄的现场视频,当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华山棋牌室俱乐部404房消费记录,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涉案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同案人陈某的刑事判决书,证人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邝某、周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文宁玉的供述,被告人文宁玉的户籍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宁玉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宁玉能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宁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鸿志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