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段远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段远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81行审67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段远玲,女,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段远玲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段远玲未达法定婚龄,与王清杰于2015年2月15日未婚生育一女,后于2015年8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构成未婚生育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段远玲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卫计征告[2016]08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6年9月30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狮卫计征决[2016]08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段远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7189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段远玲。被执行人段远玲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6]08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段远玲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或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6]08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段远玲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47189元交本院。被执行人段远玲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607元由被执行人段远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尤祖荣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涵—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