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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鲜足英与朱正勇、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足英,朱正勇,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774号原告:鲜足英,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朱正勇,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陈艳,女,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金鹰村*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27376。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原告鲜足英与被告朱正勇、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鲜足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正勇、陈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鲜足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鲜足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元,由原告鲜足英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