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9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盛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沈洁雄,彭红,杨健平,张芳,唐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9执51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沐源路670号1幢1单元。负责人:刘建,行长。被执行人: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建和乡河口村。法定代表人:沈洁雄。被执行人:乐山盛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永济街雅竹苑6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健平。被执行人: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沐川县舟坝镇兴隆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沈洁雄。被执行人: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沐川县舟坝镇兴隆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沈洁雄。被执行人:沈洁雄,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1日,住犍为县南阳乡。被执行人:彭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16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杨健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4日,住沐川县沐溪镇。被执行人:张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4日,住沐川县沐溪镇永济街。被执行人:唐春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日,住犍为县双溪乡。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由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依法拍卖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沐工商抵登(2012)07号]及乐山盛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沐他项(2012)第5号]以优先偿还第1项所述债务;3、由沐川县兰厂沟煤矿有限公司、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沈洁雄、彭红、杨健平、张芳、唐春华对前述第1项所述债务在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乐山盛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711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并由九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5、由九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仅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和被执行人乐山盛邦转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土地[证号:沐国用(2012)第005号],其余的被执行人都只是在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乐山盛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而拍卖抵押物是该案执行的前置条件。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及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在本院选择了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评估费由谁缴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多次催促,都没有人缴足采矿权的评估费。被执行人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关于采矿权已抵押给银行(其他银行)担保贷款,不作评估的情况说明。本院及时将此情况与申请人了进行沟通。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要求在拍卖财产中取消对采矿权部分的拍卖。本院及时对该行为进行了风险提示,申请人表示向上级领导汇报后再作答复。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以申请拍卖抵押的构筑物和机器设备单独拍卖成功的可能性小,即使拍卖成功的拍卖价款可能较低,特向我院申请暂缓执行。2017年7月28日,本院向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支行释明,如果申请人放弃对抵押物的拍卖,该案将无法继续执行,我们将终结本案的执行,在拍卖条件满足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9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待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毅强审判员 张宁恒审判员 王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