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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振国、衡水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国,衡水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梁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32-12号申请执行人:杨振国,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衡水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职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开发区(新区)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夏春雷,职务: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春雷,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梁艳,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振国与衡水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创隆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夏春雷、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衡水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30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