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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7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明贵、王永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贵,王永方,米文进,彭州市天彭镇老灶房川菜馆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明贵,男,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勋志,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方,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靳,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文进,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天彭镇老灶房川菜馆。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南路***号****号。经营者:杜小甫,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徐明贵因与被上诉人王永方、被上诉人米文进、被上诉人彭州市天彭镇老灶房川菜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明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苏  展审判员 胡张映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逸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