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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1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向长礼、许国会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向长礼,许国会,向静,陈幽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363-1号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沿江路滨江国际广场西栋楼6楼,注册号422823000010390(1-1)。法定代表人:刘仕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宗安,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长礼,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许国会(系被告向长礼之妻),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向静(系被告向长礼之子),1978年10月3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幽,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向长礼、许国会、向静、陈幽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诉讼中,因被告许国会于2017年7月17日死亡,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国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因被告许国会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国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金盛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国会的起诉。审判员  石英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