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赛芬、葛文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赛芬,葛文娴,陈益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赛芬,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益信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文娴,女,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审被告:陈益友,男,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上诉人王赛芬与被上诉人葛文娴、原审被告陈益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4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王赛芬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赛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4民初77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