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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建令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建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46号罪犯夏建令,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鼎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建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财产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能认定其为确有悔改表现,故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建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