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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龚昌荣与梁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昌荣,梁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025号原告:龚昌荣,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与龚昌荣是夫妻关系),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梁文海,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龚昌荣与被告梁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龚昌荣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原告已预交555元),由原告龚昌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丽娜关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