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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耀伟与臧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伟,臧志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196号原告孙耀伟,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徐合孟,男,汉族,1952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臧志忠,男,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孙耀伟诉被告臧志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耀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翊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