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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远煤炭经销行与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镇鼎力煤碳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远煤炭经销行,抚松县松江河镇鼎力煤碳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法定代表人:拱文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宝吉,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远煤炭经销行。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经营者:范学钢,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云,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学芬,女,1965年5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系范学钢之姐。原审第三人:抚松县松江河镇鼎力煤碳店。住所:吉林省抚松县。经营者:孙树学。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宏远煤炭经销行与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松江河镇鼎力煤碳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后,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6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111元,退还上诉人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