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相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相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484号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施泉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民,男。被告:上海相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应强,负责人。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相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31日,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太湖电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张 波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