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孔令活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活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令活,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广东省封开县人,户籍地址和捕前地址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令活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令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孔令活以4000元的价格向封开县罗董镇寨岗村委会观塘村村民孔某3、孔某6承包了山塘山场二人所有的林木,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砍伐。在砍伐期间,被告人孔令活因运输木材破坏了孔某2位于山塘山场林地的林木,后双方协商约定:被告人孔令活免费砍伐孔某2林地的林木,砍伐完毕后由被告人孔令活帮助孔某2打穴种上杉树。经鉴定:位于封开县罗董镇寨岗村委会观塘村的山塘山场被采伐林木面积为2.42公顷(36.3亩);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活立木蓄积78.009m3;林种为生态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与孔某1、黎某的木材交易记录、被告人孔令活关于其砍伐山塘山场砍伐情况的记录、证人孔某1、卢某、孔某2、孔某3、孔某4、袁某、孔某5、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令活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活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孔令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令活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