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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春龙与杨李富、周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龙,杨李富,周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龙,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杨李富,男,1980月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周琼,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在刘春龙与杨李富、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李富、周琼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房产证号:X**)予以查封,现该房屋已被抵押贷款,暂不便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志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