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5刑初878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谢某某 曾用名 民族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前科材料 无 强制 措施 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溦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7〕832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18日0时3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XXXX的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清江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清江东路2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20.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同年5月21日止被羁押的4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判员 王润明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