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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海玲与被执行人于军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玲,于军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岳海玲,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虎林市诚镇东风村。被执行人于军光,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虎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海玲与被执行人于军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对于军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于军光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