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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科伟、刘玉兰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科伟,刘玉兰,王玉凤,广饶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科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系死者刘甲良之子。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夏津县,系死者刘甲良之女。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夏津县,系死者刘甲良之妻。被执行人广饶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饶县人民路205号。法定代表人:刘绪伟,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刘科伟、刘玉兰、王玉凤与广饶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科伟、刘玉兰、王玉凤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峻华审判员  刘广明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金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