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恢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2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78911941-1。法定代表人:沈均元,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6号楼6楼,组织机构代码:68239418-1。法定代表人:杨新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823928-0。法定代表人:杨丹丹,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蓝田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泸州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洪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