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张新成,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燕、刘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娄某及其子娄焕彪、被害人亲属代理人李占刚、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张新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未悬挂车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东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泰市第一人民医院路段变道时,与娄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载苏某某沿东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坏,致苏某某死亡。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娄某、苏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刘某某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失10000元,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又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3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娄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保险单、诊断证明、诊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处理通知书、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尸检报告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新华审 判 员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王功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