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艳与陈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5172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陈健,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628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陈艳与陈健离婚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现在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的6尺大床一个、床头柜两个、五斗橱一个、大衣橱一套归原告陈艳所有,原告陈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至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取回上述家具,被告陈健予以配合;被告陈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陈艳财产折价款106.50万元;被告陈健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儿子陈俊希抚养费1,000元至陈俊希年满18周岁止,现要求被执告支付2017年3月至7月的抚养费共计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前往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取回上述物品。然对于本案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实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伟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本院同时查实,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沪GEXX**汽车一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7月13日起,在18个月的时间内将本案的财产折价款(即106.5万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于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主张。同时,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将应支付的自2017年3月至7月止的抚养费缴纳至法院。现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俞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