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福清与赵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福清,赵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85号申请人郭福清,男,1954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郭福清申请执行赵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振富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红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34020.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41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红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