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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源(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源(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路**号****室。被执行人:同源(江苏)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105—****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宁商外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汇鸿同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指定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商外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洲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