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被执行人:倪某某,女,1988年9月5日生,沁水县十里乡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某某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