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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沁水县嘉峰镇人。 被执行人:倪某某,女,1988年9月5日生,沁水县十里乡人。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某某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