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占勇与王伟、曹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勇,王伟,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1036号原告徐占勇,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王伟。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告曹杰,女,汉族,1981年9月26出生,系被告王伟之妻,住址同上。原告徐占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王伟、曹杰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伟、曹杰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同时查封原告提供的徐占勇、田颖共有的枣房权证台字第××号、00××62号房屋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