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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402-2号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锋,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建富兴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鲁0212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