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兰作俊与郑昌润薛正雄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作俊,薛正雄,郑昌润,兰新隆,黄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兰作俊(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薛正雄(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郑昌润(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兰新隆(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黄昌贵(原审被告),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再审申请人兰作俊因与被申请人薛正雄、郑昌润、兰新隆、黄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渝011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作俊申请再审称:我于2016年8、9月份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取不出钱来,寻找原因,才知道被大足区人民法院冻结。经查询档案,得知大足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1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确认我为该案的被告。该案依据薛正雄、郑昌润提供的《借款协议》和《借条》作出判决,但该《借款协议》和《借条》中的借款人兰作俊的签字和盖指纹都不是我所为,且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办。我请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判决,驳回对兰作俊的诉讼请求。薛正雄辩称:(2016)渝011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是正确的。兰新隆找我借款时,我就告知兰新隆叫他儿子兰作俊也签字盖章。我虽没亲眼看到兰作俊签字和盖章,但我看到《借款协议》和《借条》上有二个人的签名和指纹,我才转的款给兰新隆。我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审原告薛正雄、郑昌润诉原审被告兰作俊、兰新隆、黄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再审申请人兰作俊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举示了两份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结果认定《借款协议》和《借条》上兰作俊笔迹和指纹均不是兰作俊本人所为。该司法鉴定意见有可能推翻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兰作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谷 穗审判员 高毅明审判员 段光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