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5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朱世奇与李飞、XX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934号本院2017年6月19日对原告朱世奇与被告赵永五、段淼、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李玉华、XX鹏、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判决第二项结尾标点符号前添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该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判决第四项结尾标点符号前添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米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