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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法拘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伯龙与刘建红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法拘字第350号被拘留人刘建红,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伯龙与被执行人刘建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刘建红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2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建红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人  陈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蒯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