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孟某2、孟某1与吴某、孟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孟某3,吴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12号原告:孟某1,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孟某2,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某3,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吴某,女,1955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孟某1、孟某2与被告孟某3、吴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孟某1、孟某2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1、孟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孟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