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014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苏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员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