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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014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强,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萍,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苏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员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