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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波与鲍振峰、叶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鲍振峰,叶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979号原告:张波,男,19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振峰,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叶瑞峰,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鲍振峰、叶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瑞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对被告叶瑞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