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波与鲍振峰、叶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鲍振峰,叶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979号原告:张波,男,19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李峰,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振峰,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叶瑞峰,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鲍振峰、叶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叶瑞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对被告叶瑞峰的起诉。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