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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水口镇十二里半街西。被执行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来安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滁州市中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56007元及利息。本案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全椒县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6673元。该案现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