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宪会与周玉英东辽县足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宪会,周玉英,东辽县足民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308号原告孔宪会,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范玉国,住所地辽源市,系原告表哥。被告周玉英,住所地辽源市。委托代理人宋淑荣,系辽源市南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辽县足民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滕俊锋,系东辽县足民乡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周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宪会诉被告周玉英,被告东辽县足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宪会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00减半收取2675.00元,诉讼费用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海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炎毅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