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037号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一路0006号五、六楼。法定代表人:顾杰。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楚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