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审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斗门区莲洲镇阿二饭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斗门区莲洲镇阿二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8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管博,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增林,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梁嘉玲,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斗门区莲洲镇阿二饭店,住所地: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开发区。经营者林铭杰,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0月2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林铭杰作出的珠斗执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斗执罚字〔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审 判 长 吴郁郁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帆 来源:百度“”